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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凡遗失书刊,应以相同版本的书刊赔偿,并交纳分编加工费每册3元。如无法偿还书刊,则依下列规定赔偿:
- 遗失一般性图书及港台书刊,按该书出版时间划分,1987年以前(含1987年)的书刊赔偿原书价(下同)10倍,1987年以后的赔偿6-10倍。
- 遗失外文原版书刊按书刊价的3倍赔偿。
- 遗失内部参考书、价值高且馆藏少而出版周期长的书刊,除按原书刊价的10-15倍赔偿外,视情况追究责任。
- 遗失多卷书、丛书、报刊或连续出版物中的一部分,如可分卷添购,则按全套图书原价的3倍赔偿,遗失报刊以原价的3倍赔偿(报纸以一个月、刊物以一年价格计算)。
- 遗失书刊赔偿后,如在一个月内找到且完整无损者,可将原书刊归还图书馆,领回原赔款的80%,另收书刊加工费3元;贵重书刊不限期且可退回原赔款的95%。
- 集体借阅的书刊,由经手人负责归还,如有遗失或损坏,由经手人承担责任,按上述规定负责赔偿。
- 遗失书刊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,否则停止其借书权利。对于应赔偿而拒不交纳赔偿金者,移交读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处理。
注:本规定所述的书刊资料,具体指本馆馆藏图书、报刊、电子出版物、视听资料等一切馆藏资源,如损坏本馆设备将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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